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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德财与被执行人王树旺、王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财,王树旺,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于德财,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升村。被执行人:王树旺,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升村。被执行人:王金凤,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三道河子镇东升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财与被执行人王树旺、王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树旺、王金凤给付原告于德财为其支付的执行款9066.67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树旺、王金凤负担,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树旺、王金凤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德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