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荣光、王学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光,王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光,男,生于1938年3月2日,汉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孟定农场管委会三作业区一大队(系原耿马县孟定农场电站)退休职工,现住耿马自治县孟定农场管委会三作业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山,男,耿马县司法局孟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学进,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族,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耿马自治县。关于李荣光申请执行王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5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学进未按期履行,权利人李荣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学进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执27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华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刀江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一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