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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章庆、吴恒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庆,吴恒艳,吴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吴章庆,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恒艳,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木森,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章庆与被执行人吴恒艳、吴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