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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奚新如��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新如,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693���原告:奚新如,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杭,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82057422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唐家湖大道18号商务中心7楼。负责人:张春平,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席勇,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灌南县,系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55951537,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邓尉路9号润捷广场903、904、905室。负责人:林一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荣,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新如与被告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勇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新如的委托代理人夏杭、被告迅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席勇、被告太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奚新如诉称:2016年4月13日11时2分许,王伟明驾驶的苏E×××××轻型厢式货车沿江阴市长安大道西侧辅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泾镇长青路交叉路口,车辆前部与沿长青路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他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他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5月18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迅通公司,并已在本案太平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迅通公司、太平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72776.47元;本案诉讼费由迅通公司、太平公司负担。被告迅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王伟明系他公司职员,事发时系执行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他公司垫付了1万元。对奚新如主张的费用同太平公司意见。被告太平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他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他公司垫付了1万元。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医疗费131965.47元金额无异议,住院天数认可4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即5457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7750元;护理费认可60元/天,计算90天;营养费1200元无异议;误工费不认可,应按照江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交通费及电动车损失由法院酌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11时2分许,迅通公司职员王伟明驾驶苏E×××××轻型厢式货车(在太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沿江阴市长安大道西侧辅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泾镇长青路交叉路口,车辆前部与沿长青路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奚新如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奚新如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可以推断:电动自行车进入路口时,行进方向信号灯应为绿灯转黄灯状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上述事故经过出具了事故证明予以载明。事发后,奚新如被送往江阴市人民医院等地治疗,共计住院47天,迅通公司和太平公司各为此垫付10000元。经奚新如申请并由本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司法鉴定所对奚新如因事故所造��的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1、被鉴定人奚新如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Ⅷ(八)级伤残;右侧开颅术后伴颅骨缺损6cm2以上构成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奚新如受伤后需设置的误工期以受伤至评残前一日为止,护理期以9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奚新如预交鉴定费用4365元。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门诊病历卡、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对于奚新如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首先应由太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综合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等因素,本院认定应由机动车驾驶员王伟明一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奚新如自负10%的赔偿责任。但王伟明事发时系迅通公司职员且在执行该公司职务,故其因驾驶行为所产生���责任应由迅通公司承担,又因迅通公司为事故车辆在太平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故太平公司对应由迅通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依法予以赔偿。对奚新如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奚新如提供的各项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赔偿限额
 
 
 具体项目
 
 
 原告主张(元)
 
 
 法院认定
 (元)
 
 
 认定依据或方式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项目
 
 
 医疗费
 
 
 133349.97
 
 
 133349.97
 
 
 原告主张、医疗发票
 
 
 
 
 住院伙食补助费
 
 
 940
 
 
 940
 
 
 根据住院天数等
 
 
 
 
 营养费
 
 
 1200
 
 
 1200
 
 
 鉴定意见书等
 
 
 
 
 伤残赔偿���用赔偿限额项下项目
 
 
 精神损害抚慰金
 
 
 15500
 
 
 13950
 
 
 鉴定意见书等
 
 
 
 
 残
 疾
 赔
 偿
 金
 
 
 残疾赔偿金
 
 
 248942.4
 
 
 248942.4
 
 
 鉴定意见书等
 
 
 
 
 被扶养人生活费
 
 
 28679.8
 
 
 24582.7(26433元/年×0.31÷2+26433元/年×0.31×5÷2)
 
 
 鉴定意见书等
 
 
 
 
 误工费
 
 
 35104.3
 
 
 33383.11[(2900+3139+3350)÷3个月÷30天/月×320天]
 
 
 鉴定意见、工资清单、减少收入证明等
 
 
 
 
 护理费
 
 
 6560
 
 
 5400(60元/天×90天)
 
 
 鉴定意见书等
 
 
 
 
 交通费
 
 
 1500
 
 
 1000
 
 
 综合病情需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项目
 
 
 车损费
 
 
 1000
 
 
 0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具体车辆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奚新如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62748.18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08473.36元,合计赔偿418473.36元;其余损失由奚新如自负。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垫付奚新如10000元,该款奚新如应予返还,由奚新如从本案所得赔偿款中直接返还给苏州市迅通运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奚新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司法鉴定费4365元,合计5795元(奚新如已预交),由奚新如负担65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负担51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奚新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