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连朋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初588号原告孙连朋,男,1952年10月2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加油站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翠英,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中国平安人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鑫,局长。委托代理人恽悦,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聂洋,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连朋(以下称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称被告)工商变更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6年7月31日收到北京市燕涿石油供应站“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材料,注册北京市朝阳大郊亭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后被告滥用职权违法篡改北京朝阳大郊亭加油站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贾历华。2007年被告依据北京通州燕涿加油站的脱钩证明及证明等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原告后,被告再次滥用职权,依据案外人伪造的证据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历华。北京市通州燕涿加油站的脱钩证明、证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证明,(2012)涿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中石化河北涿州石油分公司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均能证明北京朝阳大郊亭加油站是原告个人投资的企业,跟贾历华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注册贾历华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法逾越职权违背程序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加油站原法定代表人孙连朋篡改为贾历华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对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加油站违法变更行政行为无效并判决对其违法行政行为立即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于2008年作出准予变更登记行为,原告于2016年8月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明显已超过了上述五年的规定,且无正当理由,故其所提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连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孙连朋。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寇天功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