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刘武、于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刘武,于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2民初537号原告:李淑霞,现住四平市。被告:刘武,现住梨树县。被告:于占民,现住梨树县。原告李淑霞与被告刘武、于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霞、被告刘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占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原告的欠款66755.60元及2014年至给付完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淑霞与二被告刘武、于占民系亲属关系,2010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7155.60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都以无力偿还拒绝给付,2014年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偿还该欠款,梨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刘武同意自己偿还该欠款,并在梨树县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刘武在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10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5月,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7155.60元。协议签订以后,被告刘武始终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义务,2017年1月27日前,被告刘武给付原告2400元,给付原告10000斤玉米,每斤按8毛计算折抵8000元,现原告认为,被告刘武以无能力按协议履行协议,2017年1月3日被告于占民为原告出据欠条并承诺刘武欠原告的钱不还或者是还不上于占民负责偿还,因此,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66755.60元及2014年至给付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武辩称,钱是我借的我同意偿还欠款。从去年开始我才找个打扫卫生的活,我还有粮食直补款和土地打粮食的钱,我一并还给原告,我一点一点还钱,未还上的钱可以加利息,我有能力时连本金和利息一起还清,欠人家的钱我花了我必须得还,尽我最大努力偿还。被告于占民经本院依法送达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1、原告李淑霞与二被告刘武、于占民系亲属关系,2010年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7155.60元,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都以无力偿还拒绝给付,2014年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偿还该欠款,梨树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李淑霞与被告礼物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是:“被告刘武偿还原告李淑霞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77155.60元(2014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元,自2015年至2019年5月,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7155.60元。”2、按照调解协议2014年7月31日至现在,被告刘武应偿还原告李淑霞30000元,但被告刘武只在2016年偿还原告2400元及200元,另给付原告玉米10000斤,每斤单价0.80元,折抵偿还8000元,共计偿还原告李淑霞10600元。此后被告刘武因胳膊摔伤就没有干活,未再偿还。3、被告于占民2014年4月7日向原告李淑霞出具欠77155.60元的《借条》,又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李淑霞31500元的《欠条》,被告于占民2017年1月3日书面承诺“刘武欠李淑霞钱不还或还不上,于占民负责还。”本院认为,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李淑霞与被告刘武自愿达成的协议,该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刘武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债务。2014年3月17日被告刘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总计77155.60元,2016年被告刘武已经履行给付了原告2400元及200元,另给付原告玉米10000斤,每斤单价0.80元折价抵偿8000元,现尚欠原告李淑霞77155.60元-(2400+200+8000)元=66555.60元,故被告刘武还应当给付原告李淑霞借款66555.60元。其中被告刘武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原告李淑霞194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淑霞10000元,2018年、2019年每年12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李淑霞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7155.60元。二、原告李淑霞与被告刘武于2014年3月17日在梨树县人民法院达成协议后,被告于占民于2014年4月7日向原告李淑霞出具欠77155.60元的《借条》,又于2015年12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李淑霞31500元的《欠条》,2017年1月3日被告于占民承诺“刘武欠李淑霞钱不还或还不上,于占民负责还。”上述书面承诺是被告于占民真是意思表示,该证据足以佐证被告于占民自愿承诺偿还债务,故被告于占民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武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2016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原告李淑霞194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李淑霞10000元;2018年、2019年每年12月31日前各给付原告李淑霞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17155.60元。二、被告于占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刘武、于占民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米丽宏审判员 牛云鹤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