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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杜运福、匡艾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杜运福,匡艾美,徐登富,杜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71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540426。法定代表人:XX,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运福,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匡艾美,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徐登富,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告:杜运刚,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被告杜运福、匡艾美、���登富、杜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