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917号原告:李某,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鸡街镇。委托代理人彭树霖,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某,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个旧市鸡街镇。第三人: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村。法定代表人白里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第三人个旧市鸡街镇水龙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