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天昌与代启德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天昌,代启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天昌,男,1963年12月12日生,回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启德,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蓓,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天昌与被上诉人代启德合伙纠纷一案,因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天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天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元,减半收取1445元,由上诉人赵天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公 保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沈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