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48号权利人张某1,1964年11月23日出生。权利人崔某,1964年11月8日出生。权利人张宇辰,2013年2月11日出生。权利人于某,1988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胜彬(别名:李彬;绰号“彬子”),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李胜彬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立案执行。根据本院(2016)京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李胜彬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崔某、于某、张某2人民币38780元。经本院依法查找,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胜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权利人张某1、崔某、张宇辰、于某尚有赔偿款人民币38780元未受偿。权利人张某1、崔某、张宇辰、于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胜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