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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梁某、邹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邹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6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被告人邹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梁某、邹某某共同投资经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启航城30号XX室的上海梁某贸易经营部(梁某与邹某某分别投资人民币50万元和人民币2万元)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梁某从他人处购入卷烟放于该经营部,供其与被告人邹某某对外销售。2017年1月4日,执法机关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查获红双喜(硬上海)、中华(硬)等各类品牌的卷烟共计381.7条。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合计价值人民币71,172.09元。另查明,被告人梁某、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青浦分局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估价意见书,上海市青浦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邹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邹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区分主从犯、认定二被告人均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卷烟予以没收;被告人梁某、邹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诫勉语:梁某、邹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