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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执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彦臻、王书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臻,王书敏,杨晗宇,杨亚森,朱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1276-1号申请执行人杨彦臻,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申请执行人王书敏,女,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晗宇,男,200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杨亚森,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朱继鹏,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关于杨彦臻、王书敏、杨晗宇申请执行杨亚森、朱继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725邢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杨亚森、朱继鹏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13056.16元。申请人杨彦臻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亚森、朱继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朱继鹏名下有存款1504.69元,不足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决定继续观察该账户动态,在查询被执行人杨亚森、朱继鹏名下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股票,经走访周围群众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亚森、朱继鹏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在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经“总对总”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杨彦臻意见,申请执行人杨彦臻、王书敏、杨晗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郭红文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