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某,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永济市虞乡镇。1998年12月3日因盗窃被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男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永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强”(身份不详)窜至本市迎宾路河东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人。经永济市价格���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958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2、2016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柳园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路过的陌生人。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728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3、201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舜都大道红树林网吧内,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782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小强”(身份不详)窜至本市迎宾路河东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人。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958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2、2016年8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柳园门口,将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路过的陌生人。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728元。案发后该车未追回。3、201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舜都大道红树林网吧内,将被害人王某1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782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事实予以证明:1、被害人苏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8月8日8时许,我将我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柳园大门口东侧,锻炼完后,8点30分出来发现我的电动车丢失,我的电动车是2016年7月25日花1800元钱买的,车架号是185121657620872。2、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1月13日晚上9点多,我到永济立交桥头红树林网吧上网,将电动车放在一楼楼道里,第二天早上9点发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我的电动车是绿色小鸟牌电动车,2016年6月27日花2200元钱购买的,电机号是160102599。3、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2月21日晚上6点左右,我骑着我的一辆电动车来到永济市迎宾路河东便利店买东西,到了便利店门口后我把车停放在店门口就进去买东西,过了没几分钟后我买完东西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了。被盗的是一辆绿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车是2015年9月份以2200元购买的。4、证人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元月份的一天,我和虞乡农场养羊的小牛闲聊的时候,我说我想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他说他哥有一辆准备卖,然后告诉了他哥的手机号码,我就联系他哥,后他哥在永济市孙李加油站东侧以1000元的价格买给我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小牛是我同学,小牛哥就是陈某某。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17年1月18日,永济市公安局民警押解陈某某到其盗车场所进行辨认,其指认自己盗窃的地点,民警进行了拍照并绘制了现场图,在,案发地点情况。其指认盗窃电动车地点有:1、迎宾路开元一号小区西门北侧河东便利店门口(有视频监控截图);2、柳园门口东侧(有视频监控截图);3、舜都大道立交桥口红树林网吧楼道内。6、苏某某提供的电动车销售登记单机合格证,证明被害人苏某某提供了其丢失的电动车销售登记单及产品合格证,其电动车为黑白色,车架号为185121657620872。7、王某1提供的电动车销售登记单及收据,证明被害人王某1提供了其丢失的电动车销售登记单及销售收据,其电动车为绿色,销售价格为2200元,电机号码为160102599。8、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及返还证明,证明2017年1月17日,民警在李某某处扣押了小鸟电动车一辆,车架号为160102599,后返还给被害人王某1。9、永济市价格认证中心永市价认字【2017】第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1、绿色小鸟牌电动车(电机号为160102599)鉴定价格为1782元。2、黑白色立马牌电动车鉴定价格为1728元。3、绿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鉴定价格为1958元。共计价格为5468元。10、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5日,永济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杨南巷君悦宾馆门口把陈某某抓获,���告人陈某某系被动到案。11、前科材料,证明1998年12月3日因盗窃被运城行政公署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200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6日因盗窃被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7年1月13日凌晨1点多,我在永济市立交桥口的红树林网吧一楼楼道盗窃了一辆绿色电动车,后以700元的价格在孙李加油站卖给了虞乡小牛的同学。2015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小强”在街上转悠看有���有能偷的电动车,我俩转到农药厂西门北侧的一家河东便利店门口,看见门口停着两三辆电动车,“小强”说他不敢偷,我就过去拿钥匙把其中一辆电动车的电门锁捅开,我忘了是我骑走了还是“小强”骑走了,我们把偷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上,等到天亮我俩把电动车卖给路过收购废家电和电动车的人,这辆车卖了500元,我拿了300元,给了“小强”200元。2016年8、9月份的一天早上的时候,我骑着摩托车到街上转看有没有能偷的电动车,到了柳园门口,我看见有电动车停在公园门口,我把摩托车停在路边的树下,我用钥匙捅开一辆电动车后把电动车骑到路拐弯的偏僻处,我再把摩托车骑过来,我就在路边等,当天我把电动车卖给了路过收破烂的人,卖了480元钱。在便利店门口和柳园门口偷的电动车颜色和牌子我记不清了,其中有一个牌子中���个“马”字,另一个电动车好像是三个字的牌子。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起因、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平海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