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3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常会、陈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常会,陈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恢53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常会,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锐,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常会与被执行人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