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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郭帅帅、董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郭帅帅,董莉,邢宝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45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3号。负责人:刘智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昆,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郭帅帅,男,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莉,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邢宝奎,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以下简称平度邮储银行)与被告郭帅帅、被告董莉、被告邢宝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昆、被告郭帅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被告董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宝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度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帅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4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郭帅帅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自2017年4月6日至结清全部借款利息。3、被告董莉、邢宝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郭帅帅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40156.96元;被告董莉、邢宝奎为郭帅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被告郭帅帅尚欠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4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逾期按利息约定18.954%计算,后经我行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郭帅帅辩称,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董莉辩称,我不知道,光说让我签字,当时邮政上的工作人员让我签字的,我不想签,我什么都不懂。我一分钱都没有见着。被告邢宝奎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认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放款单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到庭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庭审及经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郭帅帅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12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3日,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10个月只还利息,后2个月每月偿还本息40156.96元;被告董莉、邢宝奎为郭帅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在借款的第十六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郭帅帅发放了贷款。借款期满后,被告郭帅帅尚欠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4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借款到期后,被告郭帅帅、被告董莉、被告邢宝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足额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郭帅帅、董莉、邢宝奎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邢宝奎未到庭应诉答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影响其承担连带付款义务。被告董莉、邢宝奎作为郭帅帅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董莉、邢宝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郭帅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43.6元(计算至2017年4月5日)。二、被告郭帅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18.954%计付,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董莉、被告邢宝奎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61元,减半收取980.5元,由被告郭帅帅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郭帅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980.5元。被告董莉、被告邢宝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