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88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汤晓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汤晓隆,凌丹,王洋,凌华杰,富阳市富余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88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142号。代表人:张小燕,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汤晓隆,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216号。被执行人:凌丹,女,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洋,女,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凌华杰,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富余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法定代表人:汤晓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23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汤晓隆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88号丁香花园蓝庭3号1201室【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字第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1900000元【详见杭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信评(2016)第S070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5月26日10时至2017年5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赵益(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248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汤晓隆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88号丁香花园蓝庭3号1201室【房产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0)字第X**号】归买受人赵益所有。二、买受人赵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晗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