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京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京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号之一原告: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长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赵慧中,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遥,女,198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京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京遥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京遥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京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0元,由原告镇江智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