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竹灵萍张兴云、吴志锋、范献宾、张世雄、凡振科等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灵萍,张兴云,吴志锋,范献宾,张世雄,凡振科,黄永善,刘大海,张松光,刘小燕,彭国材,林坚昌,罗志达,夏启发,邓斌,蒋桂英,俞允德,谭宁,曾志辉,戴忠,黄天福,贺为民,李慎新,万劲峰,赵永刚,刘穗英,吴平,尹暐,练小明,陈松亮,叶荣杰,深圳市南山区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初116号原告竹灵萍,女。原告张兴云,女。原告吴志锋,男。原告范献宾,男。原告张世雄,男。原告凡振科,男。原告黄永善,男。原告刘大海,男。原告张松光,男。原告刘小燕,女。原告彭国材,男。原告林坚昌,男。原告罗志达,男。原告夏启发,男。原告邓斌,男。原告蒋桂英,女。原告俞允德,男。原告谭宁,男。原告曾志辉,男。原告戴忠,男。原告黄天福,男。原告贺为民,男。原告李慎新,男。原告万劲峰,男。原告赵永刚,男。原告刘穗英,男。原告吴平,男。原告尹暐,男。原告练小明,男。原告陈松亮,男。原告叶荣杰,男。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韬,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振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南山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区区长。原告竹灵萍等31人不服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竹灵萍等31人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竹灵萍等31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灵萍等31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竹灵萍等31人负担。审判长 杨克成审判员 王成明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