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成峰与许可欣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峰,许可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琴,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可欣,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再��申请人成峰与被申请人许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10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本院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成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成峰对许可欣的离职并不知情,且在许可欣离职之后一直向其打电话催要款项,该债权请求权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该请求权的起算时间不应认定为2014年10月6日,且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或者未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许可欣在一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也未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故其在二审程序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终1821号民事判决,决定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可欣于2011年10月7日向申请人成峰出具的借据,借款载明的还款时间为许可欣离开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2个月内还清借款,逾期按月息1%收取滞纳金。成峰与许可欣分别系江苏远泰电器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成都办事处业务员,业务经理与业务员之间存在管理关系,故许可欣于2013年5月离职,成峰应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该笔借款的还款期应为2013年7月,诉讼时效为两年。成峰于2015年12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成峰提出在许可欣离职后一直向其主张债权,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成峰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申请人成峰在一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证明许可欣于2014年左右离职。二审期间,许可欣向法院提交辞职报告、社保缴纳查询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5月离职,同时也证明涉案借款的还款期应为2013年7月,故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许可欣提出的证据推翻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应当认定为新证据,故二审判决支持许可欣的时效抗辩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成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裁定如下:驳回成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培祥审判员 金香平审判员 朱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彬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