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龙茂与苏秀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茂,苏秀红,卢小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280号原告:张龙茂,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秀红,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卢小霞,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扬,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琴,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龙茂与被告苏秀红、第三人卢小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龙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龙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龙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3元,减半收取计8191.5元,由张龙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馨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