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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林劲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执489号之一被执行人:林劲,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原住XXXXXXXXXXXXXXX。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刑终9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劲财产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执行函的内容为:林劲处罚金人民币(下同)5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将被执行人林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劲的银行存款4387.11元至国库账户,于2016年12月1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劲的银行存款2541.93元至国库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林劲名下有如下房产:1.建筑面积184.6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2.建筑面积75.87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经向被执行人林劲了解,前述402房产是林劲名下唯一住房,属夫妻共有财产,605号房产是单位房,十多年前已经退回。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劲名下建筑面积184.6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XX(产权证号:XXXXXXXXXX)及建筑面积75.87平方米位于XXXXXXXXXXXXX房产(产权证号:X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林劲配偶黄文珍代被执行人林劲缴纳300000元罚金至国库账户,并向本院书面承诺,林劲余下的193070.96元罚金将于2017年12月底前缴清。被执行人林劲配偶黄文珍以本院查封的上述402房产系家庭唯一住房为由,申请本院暂缓处置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劲名下的房产系家庭唯一住房,且属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林劲配偶黄文珍已代其向本院缴纳了部分罚金,余下罚金被执行人林劲配偶承诺于2017年12月底前缴清,故本院对被执行人林劲配偶黄文珍提出的暂缓执行林劲名下房产的申请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林劲配偶黄文珍不依承诺代林劲按期缴清罚金,则恢复执行上述房产。目前,被执行人林劲除了上述房产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刑终9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被执行人林劲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林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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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梁 琼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鑫
 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审核:陈伟 撰稿:梁琼 校对:曹鑫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9日印制
 
 
(共印7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