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魏虹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虹美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479号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桃山区湖滨小区物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职务,经理。被告魏虹美发,住所地本市桃山区太白五组团×号楼地上×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虹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经营者为被告进行诉讼,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七台河市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