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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玉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01民督35号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36号(盛世华城2-1-4)。法定代表人:游中锦,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玉成,男,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2015年5月30日与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兴义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洲世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至该物业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止。同时,申请人与前物业公司兴义市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业主欠费《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申请人所欠原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系该小区的业主,其房屋面积130.4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收,公共水电公摊费20元/月,现尚欠申请人物业服务费7412元(2013年11月-2017年4月30日)。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物业服务费741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玉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辰聚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412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李玉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