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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小勤、肖春华等与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071号原告:宋小勤,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肖春华,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74952876Q。法定代表人:肖苏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小勤、肖春华与被告江西泰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小勤、肖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