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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大连晨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大连晨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211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大连晨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STX厂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孝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与被执行人大连晨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463号案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1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