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尹连震、冯彦雪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连震,冯彦雪,刘巍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连震,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芳,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址同上,系上诉人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彦雪,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德,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巍,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莘县鼎信担保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莘县。上诉人尹连震与上诉人冯彦雪、原审第三人刘巍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连震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冯彦雪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孔繁奎审判员 张绍方审判员 孙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