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王瑞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王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5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于德才,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09503868,住所地在大幅度县新华东街。被执行人王瑞成,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与王瑞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瑞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元合审判员 陈妹菊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