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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改肖、王屹昆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改肖,王屹昆,卜文刚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改肖,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彩维,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屹昆,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文刚,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址不详。上诉人刘改肖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二审诉讼过程中,刘改肖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理由为其已经以卜文刚为被告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西街130号金域蓝湾小区5-2-1203室房产,冀A×××××号车辆)。刘改肖称,该案业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应该以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请求将本案中止审理。二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王屹昆对上诉人该主张并不认可,其对该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案与本案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重审时应对刘改肖的申请进一步核实,如果本案的审理应以该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案件未审结前,本案应中止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改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审 判 员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