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小敏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小敏,杨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93号之一申请人:吴小敏,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系申请人吴小敏之夫)。被申请人:杨文龙,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做出(2017)陕0125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杨文龙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杨文龙提供保证金,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