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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妹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妹,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妹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飞出庭支持公诉,陈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陈妹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协助“平哥”(身份不详,在逃)使用账号为62×××25的银行卡分别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树仔镇树仔信用社、树仔信用社新兴街离行柜员机,分两次将被害人甘某在中山市被诈骗并转账到上述银行卡的人民币13000元中的12800元取现,后将上述赃款交给“平哥”以获取报酬。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陈妹主动到电白县麻岗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被告人陈妹已退还被害人甘某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妹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甘某的陈述,到案及抓获经过、银行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图片、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手机通话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证人廖某、邵某的证言,陈妹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妹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陈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妹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妹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陈妹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妹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丽君卜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