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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与周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周晓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183号原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供销大厦一楼。负责人:赵张贤。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来发,东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晓红,女,42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诉被告周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池州市东华东商贸有限公司东至超市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鹏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