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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与赵云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赵云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92号原告:王士兰,女,1938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魏军,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魏学荣,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魏学锋,男,196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魏学明,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龙,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松,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书云(系被告赵云松之妻),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外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7016812H(1-1)负责人:杜明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与被告赵云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兰、魏军、魏学荣、魏学锋、魏学明撤回对被告赵云松的起诉。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山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