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健明与被执行人叶日光、叶炳金、叶炳辉、叶炳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吕健明与被执行人叶日光、叶炳金、叶炳辉、叶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0)邕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6月30日终结(2000)邕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吕健明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把最后一笔执行款10000元按时交到法院,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00)邕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吕健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邕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