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余满环与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满环,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7830号原告:余满环,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俞湾路320号3幢底层A区。法定代表人:温耀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自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原告余满环诉被告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隆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满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燕及被告耀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自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满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平保上海公司1、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交通费137元;2、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医疗费12,11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12,233.55元的80%,计人民币9,786.84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9日13时35分,被告耀隆公司驾驶员章自顺驾驶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牌号为沪K810**小型轿车与原告余满环所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余满环受伤、两车损坏。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章自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余满环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前期已产生的费用已经(2016)沪0114民初6015号判决书作出处理。2016年12月20日原告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术,住院6天,产生了相关费用。被告耀隆公司辩称,事发时肇事车辆在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故应由平保上海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平保上海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责赔付的请求,依法有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11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结合其就诊情况酌定110元。审理中,被告平保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余满环交通费人民币11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余满环医疗费12,11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12,233.55元的80%计人民币9,786.84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耀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当庭交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