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杞县冠政冷库、夏春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杞县冠政冷库,夏春林,宁陵县合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财保45号申请人杞县冠政冷库。负责人杨冠政。住所地:杞县。被申请人夏春林,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宁陵县合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育枝,住址:宁陵县。申请人杞县冠政冷库因与被申请人夏春林、宁陵县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陵县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杞县冠政冷库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陵县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