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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63号原告:袁某,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