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63号原告:袁某,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被告:刘某,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该村。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