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以妹与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以妹,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65号原告:丁以妹,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永田被告:徐永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丁以妹与被告宣城市雄杰棉制品有限公司、徐永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地址不明,无法及时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有斌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