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执2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陆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号*****层。代表人:胡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大通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赣马镇五里墅村。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键,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余姚市。关于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主债务人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陆键、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于2016年5月31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1.主债务人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本金4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公告费260元、案件诉讼费306532元。2.陆键承担最高额抵押责任。3.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本院裁定对陆键提供抵押的位于宁波市百丈东路901号〈8-1〉、〈8-2〉、〈8-3〉、〈8-4〉、〈8-5〉、〈8-6〉房地产及承租人添附的固定装修进行司法拍卖。2017年5月23日,抵押人陆键以7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至此,被执行人陆键的抵押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由于陆键向本院表示会继续履行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本院不再向陆键交付房屋。上述款项优先扣除评估费17853元、公告费260元、案件诉讼费306532元、执行费55130元后,其中477431.13元装修拍卖款支付给陆键,6192793.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作为本次执行实现的债权。另查明,保证人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从破产管理人处分得债权款2070500元。经对主债务人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主债务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认为,因本案抵押物已经拍卖,保证人业已破产,而主债务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其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有关债权,应由主债务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对连云港联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本案对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宁波亿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审 判 员  宁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凌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