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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志勇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勇,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宋志勇,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宋志勇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军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景  宏审判员 赵  瑞  新审判员 张  春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额尔敦宝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