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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米秀华与徐庆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秀华,徐庆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09号原告:米秀华,女,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徐庆元,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米秀华与被告徐庆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米秀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秀华以直接起诉制造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米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0元,减半收取321.00元,由原告米秀华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