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红伟与赵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伟,赵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伟,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义平,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与被执行人赵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义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29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义平在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法作出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赵义平在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大杨树支行的存款5470元(含执行费50元),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孙洪清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