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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1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米秀贞、陈玉萍、陈波、陈燕与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乐明城镇公交客运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秀贞,陈玉萍,陈波,陈燕,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米秀贞,女,汉族,生于1932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玉萍,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22日,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6日,住四川省罗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燕,女,汉族,生于1988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浩,职务不详。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执行米秀贞、陈玉萍、陈波、陈燕与四川省德阳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罗江乐明城镇公交客运分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罗劳人仲裁字(2016)18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