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家荣、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家荣,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凌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终2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家荣,男,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伟,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第**幢A型*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李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云波,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李凌云,男,197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左家荣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凌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家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家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家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上诉人左家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艳玲审判员  范 蕾审判员  刘 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