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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艳红、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艳红,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淑敏,刘金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监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艳红,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烟台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理事长。原审被告:王淑敏,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刘金新,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开发区。再审申请人朱艳红与被申请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淑敏、刘金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栖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艳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被申请人提交给法院的主要证据2012年5月31日的000059750号借款凭证是伪造的,该借款凭证上的借款人签名并盖章处的“朱艳红”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指印也不是申请人本人所按,申请人从未刻制过私章,而且申请人从未到被申请人处开立过该借款凭证上的906081500016201099009存款账户。上述“朱艳红”签名、按印、私章均系他人伪造。二、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申请人未收到(2015)栖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栖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未送达给朱艳红,原审判决还未生效。朱艳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艳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淑军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林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