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8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150号江南雅居1-14号。法定代表人:田刚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场镇。法定代表人:彭三高,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绵阳市自强地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自强地基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人民政府(下称新皂镇政府)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皂镇政府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绵仲裁字第322号裁决,本案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16)绵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蒙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