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2299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299号原告:陶某,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顾娟,扬州市广陵区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为120元,由原告陶某承担(原告已交)。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