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张连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张连超,邵太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3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月湖乡水尾新村5号。法定代表人:李静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丽,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雁,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连超,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识建,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邵太松,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连超以及原审被告邵太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特广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亦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