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3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厉先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厉先国,常桂芳,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3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2号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轲。被执行人厉先国,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常桂芳,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269989),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41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因他案以(2016)浙1004执3139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厉先国和常桂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商海南街999号臻品花园3幢1-1302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台房预路字第15300914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313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8日10时至2017年6月9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2017年6月9日,买受人池正米(身份号码)以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厉先国和常桂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商海南街999号臻品花园3幢1-1302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台房预路字第15300914号)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厉先国和常桂芳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商海南街999号臻品花园3幢1-1302室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台房预路字第15300914号)归买受人池正米(身份号码)。四、买受人池正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梅文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