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流柱与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流柱,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781号原告:高流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英。被告: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流柱与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流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流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流柱撤回对被告青岛源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流柱负担。审 判 长 安丰琦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罗仁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