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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与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162号之二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268号红旗大街***号*幢***号。负责人:黄琪,经理。被告: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南柏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牛秀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与被告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兴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0元,减半收取计9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开元机电销售处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晶     晶 微信公众号“”